国务院及相关部委

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制度
发布时间:2006-10-08 点击数量:

行政许可事项

期刊出版增刊审批

设定依据
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
许可条件

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等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
数量限制

许可程序

中央单位(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直属机构,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)的期刊出版增刊,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;解放军系统出版增刊,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。(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。)

地方单位出版增刊,由期刊主管机关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。

许可期限
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
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1.拟出增刊文章目录(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,须注册本刊发表时间)

2.增刊总字数、印数、页码、定价、出版时间、承印单位。

3.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,可要求期刊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。

申请书格式文本

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
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》《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》
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
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

电话:010—65212785